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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研究:B2B与B2C企业律师尽职调查的感悟

周小龙 麦晓茵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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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专业服务,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B2B、B2C企业经过近几年发展,部分已融资上市,部分仍在等待机会。笔者最近受托对几家B2B、B2C企业尽调后,在震惊之余对项目同质化、估值和融资双高之外的问题深有感悟。

业内普遍认为,一个行业的上下游集中度越低,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价值越大,同时,由于商户和消费者需求差异极大,B2B、B2C平台前期推广的时间、人力、资金成本并非一般个人或企业可以承受。因此,B2B、B2C企业前期发展普遍存在三大弊病:

1刷单

B2B、B2C平台业绩最直观的反映是交易量,刷单本已不是秘密,一方面可以提高交易量,另一方面可以推入特定评论,但以千万元量级的资金刷单为业绩注水,则可能成为B2B、B2C平台日后融资甚至上市的障碍。

2补贴

刷单本质上是自买自卖、虚假交易,为促成真实交易,B2B、B2C平台前期推广较为高效的方式是适量补贴。部分B2B、B2C企业在未准确验证未来盈利可能性的情况下,即对交易进行补贴,原本只是简单的让利,在不计后果大肆疯狂补贴、上下游串通套取补贴的情况下,B2B、B2C平台很快即陷入债务危机。

3挪用供应商货款

账期融资与挪用供应商货款的差别在于货款的结算是否仍在约定的范围之内,仍可依约结算称为账期融资,无法依约结算只能归类为挪用供应商货款,实际上构成违约,而在无约定情形下擅自挪作他用则涉嫌违法、犯罪。B2B、B2C企业挪用供应商货款是业内的普遍现象,但部分B2B、B2C企业挪用货款数额已达数千万甚至数亿,如供应商集中起诉,结果很可能是又一个B2B、B2C企业倒下。

B2B、B2C企业前期发展往往需借力资本市场,部分苦苦支撑的早已负债累累。投资方可能对上述业内潜规则都已有所了解,尽职调查的重点可能已不在于揭露问题,而在于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当投资方决意要投资该项目时,B2B、B2C企业原先饮鸠止渴的刷单、补贴、挪货款,到最后只不过是自罚三杯。


作者简介:

周小龙律师:法学硕士,主攻金融、财税法专业,擅长处理高难度买卖、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争议。

麦晓茵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金融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企业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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